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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玩人生 可大可小 5763 字 2019-04-27

“咱们闲话少说,我先给你介绍一下情况。”于立飞没有再跟郑法雷绕圈子,把余建军开公司的情况告诉了他。因为现在还没有太多的证据,一切只是凭着徐永江的直觉。所以,这次的监视,绝对不能打草惊蛇,否则被余建军察觉,公安局反而会很被动。

“我是盯余建军还是盯他的公司”郑法雷仔细看着于立飞提供的几张照片,这些人都是被开除出公安队伍的,他们肯定怨气冲天。这些人以前就干过违法活动,如果他们思想偏激,或者受人蛊惑的话,很容易走邪路。

“主要是盯余建军,但绝对不能被他们发觉。宁愿不跟,或者跟丢,也不能被他们发现。”于立飞提醒道,现在余建军不是犯罪嫌疑人,监视他们,只是为了防止万一罢了。

“你放心,我会特别注意的。”郑法雷郑重其事的说,他是外地人,又有于立飞的配合,有心算无心,余建军肯定不会发现。如果他真的发现,就只有一个原因,做贼心虚。

“我带你熟悉一下县城的情况。”于立飞说,他让郑法雷扮成一个摩的司机,载着自己,先把县城都熟悉了一遍。郑法雷这次受的培训,就有记忆地形这一项。而且潭州县的县城也不大,转了一圈之后,再加上地图印证,基本上对各个街道就熟悉了。

“余建军的公司就在这栋楼的四楼。”于立飞指着一栋房子,告诉郑法雷。

“就是还亮着灯的地方”郑法雷问,他看了一下时间,现在已经快十点了,这个时候公司还亮着灯,原本就有些不正常。

“我也没上去看过。”于立飞说,他只是听徐永江介绍过,可是具体什么情况,还得郑法雷亲自去看过才知道。这样的事情,可不能信口雌黄,如果郑法雷掌握的信息有误,很容易误导他的判断。这或许只是一次小的测验,可是对郑法雷来说,也是一次实践的机会。

郑法雷把于立飞送回宿舍之后,独自一人出去了。于立飞回到家之后,坐在客厅仔细的看着陈梅玉给他的材料。这是一份控告材料,事情缘由一起入室杀人室。

前年七月十二日凌晨二时,家住潭州县看守所家属区六号楼三零九室的民警朱丽娟起来关窗时,看见自己家里有一个身穿迷彩服的蒙面歹徒站在阳台上。朱丽娟刚一喊叫,便被歹徒扼住脖子并用凶器向她乱刺。

朱丽娟的丈夫,也是民警的邓某闻声跑到阳台与歹徒厮打。歹徒年轻力壮,邓某被歹徒打得颅骨、左眼眶骨、肩胛骨、鼻骨等多处骨折,手臂和腰部多处被刺成重伤。

歹徒将邓某刺倒后,从阳台逃走。邓某夫妇被送进医院抢救脱险后,潭州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到医院询问案件情况,邓某夫妇怀疑此案是潭州县看守所干警程方所为。

因为在案发之前,朱丽娟的妹妹朱丽红与程方关系,曾多次要求程方同妻子离婚,但程方不同意。朱丽红便采取砸程方家玻璃、烧防盗门、扎陈梅玉的自行车胎、打恐吓电话等过激行为泄私愤。为此,程方曾找过在看守所工作的同事邓某,请他们夫妇帮助劝阻朱丽红。

潭州县公安局在没有掌握程方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,搜查了程方的办公室和家里,搜出钢珠枪一支。同年七月十六日,潭州县公安局以程方涉嫌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罪将其刑事拘留。八月十六日,程方被正式逮捕。

去年,也就是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,潭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、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程方提起公诉。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,潭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程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附带民事赔偿十万零两千九百七十六元五角八分。

第四百九十七章冤枉

第二天一早,于立飞上班之后,就让安德生来自己的办公室。安德生之前是分管全县信访工作的副局长,对程方的事情,应该知道才对。当然,他也不会仅仅听信陈梅玉的一面之词。可是现在程方已经被死缓,陈梅玉还坚持他是冤枉的,他才想过问的。

“老安,昨天晚上陈梅玉找到了我,程方的案子你应该知道吧”于立飞等安德生进来之后,走到了沙发边上,给他递了根烟。

“知道的。程方,二级警督,六五年生人,党员。八八年调入潭州县看守所,九八年起任看守所副教导员。在看守所工作的时候,程方当时就有违纪行为,而且还跟朱丽红保持着不正当关系。原本局里就准备处分他,正好发生了这件事,当时汤伯生和李青山亲自督办的案件。”安德生点了点头,当时他分管全县信访工作,对陈梅玉可是记忆犹新。

“当时谁分管看守所”于立飞问,董记纯是去年才调过来的,程方发案的时候,董记纯还没有调来。

“赵力。”安德生说道,正是因为程方的案子,赵力才得以提拔为副政委,主管治安和派出所工作。

“我看过案卷,确实有一些疑点和违反法律程序之处。”于立飞说道,以现在赵力的身体状况,让他再介绍程方的情况,显然是不合适的。

“于书记,程方的案子,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复审,并且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,我们现在再提这件案子,是不是有些不合适”安德生问,这件案子已经判了,而且程方也承认确实是他故意杀人。至于非法持有枪支,更是板上钉钉的事。

“法院判了的案子,就不一定都准确无误嘛。”于立飞说道,法院只是根据当时双方提供的证据,公安局提供的口供中,程方已经供认不讳,法院自然是根据口供来判案。可如果公安局的口供有问题,法院就有可能犯错。于立飞仔细看过案卷,确实有一定的问题。

首先是公诉人对程方故意杀人的指控,主要建立在他曾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惟一一次有罪供述;而这次口供所说的作案过程和细节。包括从哪里入室、如何行凶、从何处逃跑等等,与办案人员的现场勘查笔录根本不符。

例如,程方在讯问笔录中供述:七月十二日作案时,把绳子拴在被害人邓某、朱丽娟夫妇家的楼顶一根铁棍子上,从顶楼下到三楼进入邓家南阳台,在阳台上用匕首扎伤邓某,在门厅扎伤朱丽娟,然后开门逃走,把衣服扔在她家门口。穿的球鞋扔在半路

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显示:凶手当时是将一条尼龙绳系在楼内三楼和四楼间的楼梯扶手上,从楼梯转角处的窗户爬到北阳台外,从北阳台进入厨房实施作案,一双棕色皮凉鞋遗留在案发现场。

其实是公诉人指控程方为泄私愤。杀伤邓某、朱丽娟缺乏证据。因为程方缺乏作案动机程方与受害人朱丽娟的妹妹有关系。这种关系对受害人邓某、朱丽娟并未造成任何损害。而且邓某、朱丽娟也从未阻挠过妹妹与程方之间的这种关系,程方为什么要杀害邓某、朱丽娟受害人邓某也曾亲口陈述:程方与他和妻子朱丽娟之间没有过矛盾。

再次,是程方没有作案时间。根据潭州县公安局的侦查结论,案件发生时间为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二日凌晨二时许。而程方家座机的话费清单显示:二零零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