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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语、孟子为兼经。第一场选考本经中的一经,第二场考兼经,都要“务通义理,不须尽用注疏”;第三场考论;第四场考时务策。同时废罢明经诸科,另设明法科,凡是原先应试明经诸科,而又“不能改试进士”科的,考明法科,“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,中格即取”1。新的明法科,时称新科明法。

2资治通鉴卷204,天授元年二月辛酉。

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,开宝六年三月辛酉。

科举考试依据的是儒家经典,但是注释不一,还不能达到统一思想的目的。王安石创立的“新学”派,是新兴的“宋学”中体系相对完整的学派。宋神宗对王安石说:“今谈经者人人殊,何以一道德,卿所著经,其以颁行,使学者归一。”1以王安石为首的改革派以“新学”派的观点撰注诗义、书义、周礼义,合称三经新义,于熙宁八年颁布学校,作为教科书。此后,三经新义成为科举考试的依据,以此选拔拥护改革的官员。元祐时,新学派遭到打击,但理学派、蜀学派,都还是小学派而未受到重视,只提出“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三经新义,令天下学官讲解”,并不得引用王安石的字说,而要求用“诸家之说”,以及考试“添诗赋”,但没有恢复帖经、墨义,曾分设经义、诗赋两科,后改为第一场试本经义及论语或孟子,第二场试诗、赋,第三场试论,第四场试子、史、时务策1。绍圣以后,又废试诗赋,“新学”学说又受到重视。崇宁四年1105规定,由学校“三舍法”贡士,而罢诸州府发解解试及礼部贡院试省试,直接参加殿试,大观三年1109科举考试只有殿试,遂无“省元”而有“上舍魁首”,殿试首名仍称状元。宣和六年1124,又恢复“省试”礼部贡院试。

南宋建炎及绍兴初年,因战乱而未举行“省试”,改行“类省试”,故无“省元”而只有“状元”。北宋时第二、三名俗称榜眼;南宋时俗称第二名为榜眼,第三名为探花。

绍兴末年以前,科举虽仍以“新学”学说解释经义为主。但“理学”在秦桧、赵鼎扶植下,在科举考试中也逐渐得势。高宗末孝宗初,“理学”遂与“新学”并为显学,科举中随权臣及主考官的倾向而变化,宁宗中期以后,理学派在科举中逐渐占优势,至理宗淳祐元年1241后,理学成为统治思想,新学、蜀学在科举中遂完全被排斥。

为防止在科举考试中作弊,淳化三年992殿试,首先实行“糊名封弥考校”,考官受命后不回家,直接赴贡院以避请托,后成为惯例。景德四年1007开始,“省试”也实行糊名考校。大中祥符八年1015开始,又设誊录院,考卷经誊录后再送考官,以防止考生在考卷上以“点污”形式与考官通同作弊。考官亲属历来另行考试,称为“别头试”,以防止考官偏袒其亲属;景祐四年1037起,诸路“解试”乡贡也实行别头试,而首都开封府及国子监别头试的封弥、誊录,则实行“省试”的制度,以及实行其他防止考试、阅卷作弊的措施,北宋及南宋中期以前,情况大体较好。理学在科举中日渐占优势之时,正是南宋日益腐败之日,科举中的奸弊也日益增多。嘉定十六年1223时,“伪冒滋长,摭取其优,凡十二事陈之,曰门关、曰纳卷、曰内外通传、曰全身代名、曰换卷首纳白卷、曰吊卷”等。史称:“至理宗朝,奸弊愈滋”,“所取之士既不精,数年之后,复俾之主文任考官,是非颠倒逾甚,时谓之缪种流传。复容情任意,不学之流,往往中第”2,可说是对南宋末年科举情况的最好概括。

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,太平兴国二年正月;宋会要辑稿选举2之1,7之4、5。1宋会要辑稿选举1之11;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08,皇祐四年十月丁亥。1文献通考卷31选举考四;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0,熙宁四年二月丁巳。